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08号
吴X忠:
你对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XXX号)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6日收悉。
经审查,你未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提起投诉举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经过延期核查,于8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8月15日回函告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结果并无不妥之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认为你不是行政处罚行为相对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是否立案与你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