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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07号

发布时间:2025-02-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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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07号

 

X彬:

你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收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先行受理。

你于2024年10月29日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提出对南阳市XXXXX有限公司的举报,认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未标注固形物、配料表中的面粉未反映该产品的真实属性,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已于2024年11月15日14时通过12315短信平台向你本人手机号发送对该举报不予立案的告知。2024年11月25日,你向该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不予立案告知书,该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中,告知了短信你回复情况。你不服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1.《答复书》不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申请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公开对你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核查后认为,该产品在产品标签中央下半部分标注了固形物含量,且配料表中的“面粉”属于俗称,卧龙分局已责令该企业予以改正,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短信告知了你不予立案决定。你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该局在《答复书》中告知了你短信发送日期和内容,你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亦提交了你所收到的短信截图,证实你在提起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已获知了该信息。《答复书》仅是前述执法告知情况的陈述和说明,不为你添加新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影响你的合法权益。

2.不予立案决定不影响你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你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你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违法线索后,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你,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不予立案决定与你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你的合法权益。

3.你本次投诉举报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具有值得行政复议程序保护的利益。你在本次《投诉举报书》,举报的“产品标签未标注固形物”与事实不符;你举报的“配料表面粉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已责令被举报人对该瑕疵进行改正,且“面粉”属于能够使普通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不足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可以认定为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卧龙分局的处理并无不当。经进一步核实,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你通过该平台已提起投诉300余次、举报300余次,明显超过一般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及合法维权的情形,结合你本次投诉举报内容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你本次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值得行政复议程序保护的利益和价值,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你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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