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2025〕1003号
王X:
你对邓州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邓政复决〔2025〕X号)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5日收悉。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你以邓州市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你举报是否立案为由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邓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邓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复议监督范围。若你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感谢你对南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