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5〕1028号
申 请 人:刘 X,男,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XXXXX1414
住 址:湖南省XX市XX区XXX街道XX小区XX栋X单元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 磊,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2日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