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5〕1026号
申 请 人:王X远,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XXXXXXXXXX0418
住 址:南阳市XX县XXXX东南门向北90米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荣雪,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尚玉,穆 凯,示范区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于6月11日补正后,本机关于6月18日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