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5〕1010号
申 请 人:常 X,男,公民身份号码23XXXXXXXXXXXX0313
地 址:山东省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荣雪,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