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41号
申 请 人:朱X瑞,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2829
住 址:XX区XXX路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唐 民,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由,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于2025年7月17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17XXXXXXXXXXX039,17XXXXXXXXXXX162)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并公开“X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合同》及全部附件”“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及中标所有文件”;3.责令被申请人就其推诿行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书面赔礼道歉。2025年7月17日申请人电话沟通要求当面申请时,工作人员让网上申请信息公开;8月11日要求申请人自行联系物业,申请人告知物业拒绝提供后,告知申请人没有网站需邮寄申请。限制申请人申请方式。
申请人称:1.2025年7月17日,申请人收到住建局答复书,告知需向被申请人申请涉案信息。当日,申请人电话联系被申请人,说明拟当面申请“X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合同》及全部附件”和“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及中标所有文件”,并询问需携带的材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以“需网上申请”为由拒绝受理(有电话录音为证)。2.申请人按其要求于2025年7月17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编号17XXXXXXXXXXX039,17XXXXXXXXXXX623)。2025年8月11日,申请人电话询问进展,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先要求申请人“自行联系物业”,在申请人说明物业拒绝提供后,仅表示“问问”,后回复称“有合同”,听到申请人提出需要合同已申请,又称“没有网站看不到,需重新邮递申请”,未提供具体申请协助(有通话记录及录音为证)。截至2025年8月12日申请人提起本复议之日,距申请提交已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推诿给物业公司,限制申请人的申请方式,属于不履行法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2025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通话。通话中申请人希望被申请人能够提供X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合同》等资料,被申请人在电话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可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官网上有流程介绍和信息公开申请表模板。7月17日当天未向申请人递送任何“答复书”。从7月17日至目前,也未收到申请人任何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7日,申请人电话联系被申请人,询问XXX小区物业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备案合同及附件、招投标文件、竣工备案表、消防备案表等是否在被申请人处申请。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其可能不在公开范围,需咨询相关科室,随后工作人员回电告知申请人有消防验收方面的表,没有竣工备案表,备案合同和招投标都有备案。申请人表示需要提供一份。工作人员告知具体纸质资料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申请,南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官网上有信息公开的流程。申请人表示想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人员告知其官网上有详细的流程介绍,申请人询问其当面申请还需什么其他资料,工作人员告知其正常邮寄的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即可。申请人询问具体地址是否在高新区XX路,工作人员称是的,可在官网上查询。同日,申请人通过南阳市高新区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界面,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17XXXXXXXXXXX039,17XXXXXXXXXXX162)。8月4日,高新区管委会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您本次申请的被申请人是南阳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暂未支持开通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受理回复功能。您可通过线下当面提交或EMS邮寄方式向南阳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提出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地址: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创业大厦9楼,联系电话:62XXXX83,62XXXX96。”
8月11日,申请人电话联系被申请人询问7月17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情况,工作人员告知其,相关材料经查询确有备案,如需纸质版资料,可通过正规信息公开渠道申请。申请人称已经通过网上申请了,工作人员告知其被申请人没有接到申请,且该单位没有开通网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从上述规定可知,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以符合规定的形式提出。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7月17日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询问相关信息公开的渠道,属于咨询行为。被申请人告知其咨询的相关信息存在,如需纸质资料,需通过正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申请,流程可在官网查询。申请人通过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了信息公开,高新区管委会8月4日答复告知申请人本次申请对象是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局,该单位暂未支持开通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受理回复功能,申请人可通过线下当面提交或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8月11日,申请人致电被申请人,询问信息公开办理进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该单位未开通网站,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在高新区管委会已明确作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亦进行解释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2025年7月17日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缺少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接到群众咨询电话时,应当给予清晰明确的指引,在本单位未开通网上申请渠道时,应当明确告知其应通过邮寄或当面形式递交申请,避免因误解产生的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