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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40号

发布时间:2025-10-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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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51040

 

    人:X,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2650

     址:河南省XX市XX区XX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曹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毅辉,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蔚然,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8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8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阳XXXX大厦项目业主,为了查验自身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阳市XXXXXX(XX影院区域)XXXX大厦”项目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并未对申请表1,申请表4,申请表7中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损害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X、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X大厦”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宛建依申告〔2025〕XXXXXXXXX),告知申请人因未找到名称为“XXXX大厦”的项目,需要指明正确的项目名称、需要哪一栋楼的相关信息,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重新提交。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后,并未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重新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应当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后,并未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重新提交,应当视为放弃申请,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X大厦”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宛建依申告〔2025〕XXX号),告知申请人因未找到名称为“XXXX大厦”的项目,需要指明正确 的项目名称以及许可哪一栋楼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前置文件,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重新提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申请人在5月20日前补正相关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期限内,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向其作出补正告知,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根据上述规定,视为放弃申请。被申请人对已视为放弃的申请事项不具有答复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申请本次行政复议,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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