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39号
申 请 人:杜X兰,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1501
住 址:河南省南阳市XX区XXX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曹 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毅辉,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蔚然,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阳XXXX大厦项目业主,为了查验自身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阳市XXX路XXX号(XX影院区域)XXXX大厦”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并未对申请表(3)中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损害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范畴,建议申请人向卧龙区住建局了解,联系电话0377-62XXXX77。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已告知申请人,并对于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行了告知。
另查,案涉项目系“问题楼盘”项目之一,因该项目原开发商失联,相关化解工作尚在进行中。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申请公开“XXXX大厦”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消防设计文件。被申请人于4月28日签收该邮件。5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告知申请人该事项并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建议申请人向卧龙区住建局了解,同时提供了卧龙区住建局联系方式。该答复书于5月17日向申请人指定地址邮寄,申请人于5月19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于5月14人作出答复并于5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5月29日作出的回复中漏答为由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