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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38号

发布时间:2025-09-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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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38

 

   人:X枝,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2768

     址:郑州市XX区XX路XX号院

委托代理人:樊X坤,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毅辉,任局长

    人: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XXXXX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2025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4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督促第三人将XXX商住小区(XXXXX)X号楼XXX号房产网签至申请人名下,并对第三人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同意以其所有的XXXXXX号楼XXX号房产进行以物抵债,冲抵209万元的债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同时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送达第三人。第三人作为开发商,具有为业主办理网签、协助办理不动产证的义务。但第三人自2025年3月5日至今仍未将案涉房屋网签至申请人名下。另查,该小区的网签权限由第三人掌控,被申请人的职责之一是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鉴于此,申请人将第三人的违法违规之处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5月6日签收,截至目前,仍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以“投诉举报信”的形式请求被申请人督促第三人将XXXXXX号楼XXX号房产网签至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接到后,已及时电话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无办理商品房网签的法定职责,建议其与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联系办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与第三人的借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23豫XX执恢XX号之一),裁定第三人将案涉房产交付给申请人以抵偿债务,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人之日起即转移给申请人,申请人可持法院生效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25年4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督促第三人将XXXXXX号楼XXX号房产网签至申请人名下,如第三人拒绝配合或拖延,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于5月15日通过办公电话告知申请人无该项法定职责,建议其与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联系办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及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三定方案,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内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且本案系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申请人的诉求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解决。被申请人无此项法定职责,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已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说明,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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