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35号
申 请 人: 黎X奇,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XXXXX7654
住 址: 湖北省XX市XX街道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闫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雪峰、王银堂,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为由,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31日在南阳XXXX有限公司购买了炭烧豆奶饮料,发现案涉产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以调解的方式联系解决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6月12日签收,最迟应于6月23日前告知申请人。至今履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并将其录入全国12315平台,于6月19日15时41分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已受理。
二、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45次,投诉54次。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行为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反映南阳XXXX有限公司销售的炭烧豆奶饮料存在产品标签未按标准规定标注类型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诉求为赔偿1000元。被申请人于6月12日签收,于6月19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黎X奇您好!我局收到您关于南阳XXXX有限公司的投诉,经审查,我局决定受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6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