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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33号

发布时间:2025-07-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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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51033

 

    : X华,男,公民身份号码37XXXXXXXXXXXX531X

     : 山东省XXX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闫荣雪,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英豪、戈  锐,示范区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于20255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51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告知对于申请人的实名投诉受理或不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或不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的电子邮箱发送投诉举报信,再次反映南阳XXXXX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内容上表达了希望协调退赔费用的诉求,属于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直到5月8日,被申请人仍未告知投诉受理或不受理,已经超过七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截至申请复议之日已超出七个工作日期限,被申请人仍未对投诉事项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含投诉内容)后,依法进行受理并及时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发送到邮箱的投诉举报信后,将其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4月23日通过邮箱给申请人邮箱发送了主题为:“回复信4.23”的回复邮件,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已受理。

二、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82次,投诉94次,典型属于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其权益不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此前,申请人就此事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南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已按照程序将处理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和回复。申请人仍多次在电话中对执法人员进行电话纠缠。希望相关部门正确对待此类职业打假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尊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的电子邮箱发送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XXXXX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4月23日向申请人的邮箱发送回复邮件,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及终止调解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4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邮箱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回复信》中明确写明了对投诉受理及对4月20日举报的处理情况,可以印证是对本次投诉作出的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回复信》第一段中写明针对的那一次投诉,该事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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