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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32号

发布时间:2025-07-0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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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51032

 

   人:冯X,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2877

      址:南阳市XXXXXXXXX

被申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绍栓,该局工作人员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53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8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查处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李X献、李X川、闫X焕在其耕地上私搭乱建的铁皮厂房,并反馈相关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村民。2018年XX村土地确权时,李X献、李X川、闫X焕三人应分承包地1.98亩,现种5.78亩,多年来抢占村集体耕地3.8亩。2020年至2023年以来,陆续在抢占的耕地上私搭乱建厂房1000㎡,每天紧闭厂门,内设高清摄像头,偷挖深坑,私藏化学药物,严重危害申请人的生命生活,下雨天影响申请人耕地雨水流通。李X献兄弟四人家族势力强大,办事处、村两委干部加以袒护,村民只能私下一轮。南阳市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向申请人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已经表明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该由被申请人负责,而在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中又表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改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互相推诿扯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书》,反映示范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李X献、李X川、闫X焕在其耕地上私搭乱建铁皮厂房等问题。被申请人高度重视,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对申请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发现,案涉地块位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辖范围内。根据《工作规程》第2章2.1案件管辖2.1.1地域管辖、《处罚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案中,案涉土地位于示范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属于示范区管委会管辖范围。根据宛发〔2020〕X号文件第XX条,“市政府将示范区辖区内原有宛城区办理的事项授权示范区办理,并刻制二号章,由示范区管理使用,权责自负,示范区定期到授权单位备案。”以及宛编〔2024〕XX号“自然资源督查执法科主要职责,指导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展执法工作……”不动产所在地的示范区管委会应当依法行使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向示范区管委会发出《关于依法查处XX村违法建设的函》(宛自然资函〔2025〕XX号),要求其依法立案调查并反馈结果。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案件移送情况,并建议其直接联系示范区管委会跟进处理。

二、被申请人不存在“推诿扯皮”情形。1.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案涉地块执法权归属示范区管委会,有明确的文件指引。社会事业局出具的《回复》系对申请人首次咨询的初步指引,后续被申请人通过正式公文明确了管辖权归属,不存在程序违法或者职责推诿。被申请人依据自身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了合理的管辖权判断,并及时将案件转交至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示范区管委会处理,同时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情况和后续的沟通建议,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政策工作流程,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不存在推诿行为。2.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调查、移送职责,符合《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示范区管委会官网或者政府公开渠道查询案件进展,被申请人无权干涉属地政府的执法程序。如申请人对示范区管委会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或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示范区管委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查处违法建设,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前述管辖规定,被申请人无权直接查处示范区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违法情形,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月24日向示范区管委会作出《关于核实查处群众反映XX街道办事处XX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的函》(宛自然资函〔2025〕XX号),认为根据《工作规程》和《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示范区管委会具备相应的执法权限和责任,要求示范区管委会安排综合执法部门,针对申请人反映的XX街道办事处XX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进行深入核实,依法依规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将详细的调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示范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李X献、李X川、闫X焕在其耕地上私搭乱建铁皮厂房的行为。被申请人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函》,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事项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鉴于示范区管委会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和责任,被申请人已于2月24日向示范区管委会发函要求其依法查处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

三、另查明,示范区管委会2025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群众反映XX街道办事处XX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核查情况的复函》,收到被申请人转交的查处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核查,查明万X霞2017年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20㎡ 建设厂房,2018年示范区行政执法局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宛示范土罚决字〔2018〕第XXX号),责令万X霞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并罚款。李X川2017年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厂房,2020年6月,示范区行政执法局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并罚款。上述两案均已被宛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案属于2020年7月前违建,已纳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存量问题清单。闫X焕系XX村村民,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70㎡建房,未涉及耕地。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予以转交和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辖范围内。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自然资源部门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阳新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宛发〔2020〕X号文件)第XX条,“提高新城区行政管理效能……市政府将自然资源(含不动产登记)、建设、城管……教育等示范区辖区内由市直部门及宛城区人民政府、宛城区相关部门审批的权限交由示范区,并刻制授予部门2号印章,由示范区管理使用,权责自负,示范区定期到授予部门备案。市政府将自然资源、规划……等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权授权示范区管委会,其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暂由市直相关单位承担”。南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30日发布《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宛政〔2023〕XX号),决定在宛城区、卧龙区、新野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桐柏县、镇平县、内乡县、淅川县、西峡县、南召县、邓州市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中,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现位于示范区XX街道办事处,其正式行政区划归属宛城区,根据行政执法权下放的相关规定,宛城区区划内的各街道办事处有职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使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权。故被申请人将本案违法线索转交示范区管委会,要求示范区管委会安排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并在《告知书》中向申请人说明转交情况,符合现行执法管辖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相关职责,《告知书》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且根据示范区综合执法部门、XX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核查,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在2018年、2020年已分别进行了查处和处罚,处罚决定已被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相关单位已履行了查处职责,违法建筑尚未查处,属于已生效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申请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反映。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争议因不同部门之间职权交接过程中存在争议所致,被申请人、示范区管委会、XX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在职权管辖问题存在争议、尚需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协商或提请上级部门予以明确,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时处理并作出反馈,避免行政争议处理空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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