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28号
申 请 人: 林 X,男,公民身份号码51XXXXXXXXXXXX3410
住 址: 四川省XX市XX区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闫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中志、邹 帅,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4月24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5月12日对举报事项作出回复,但截至申请复议之日已超出七个工作日期限,仍未对投诉事项作出任何受理决定或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投诉事项答复义务,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的复议事项应予驳回。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将其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于4月28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已受理。
二、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58次,投诉133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该投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受理,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不存在,其所作所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平台“XXX官方旗舰店”销售“鱼药”页面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4月24日签收后于4月28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4月28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