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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26号

发布时间:2025-06-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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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26

 

    人:X勤,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3553

     址:XX县XX乡XX街

     被申内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红鑫,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2025年3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2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给予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县XX乡XX街XX号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宅基地及房屋系申请人于1998年花费9000元向XX县XX供销社购买,共2.93亩,房屋13间,宅基地长78.2米,宽21.2米。2021年7月9日,XX乡人民政府原党委书记带人强拆申请人10间房屋,至今未予赔偿损失。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征收补偿职责,对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签收,未作出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的申请缺乏关键构成要件,不具备有效性。被申请人收到一份由北京律所邮寄的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经与申请人电话确认,申请人明确表示未提交过该申请,且申请书中既无申请人的签字及指纹,也无律所的委托材料。由于该补偿申请缺乏必要构成要件,不能代表申请人的真实意愿,也无法证实律所提交申请的合法性,被申请人未将其纳入常规补偿申请处理流程,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要求对其进行补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经查,1998年10月5日,XX乡广播站(甲方)与XX乡供销社(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乙方将位于XX街土木结构房屋十三间卖归甲方所有,作为甲方的办公地点,用于支援地方广播事业发展,甲方支付转让款9000元整。时任广播站站长张X勤作为甲方代表人签章。根据协议,该房产于1998年10月5日归XX乡广播站所有,XX乡人民政府有权对下属单位资产进行处置,包括拆除,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12月24日,北京XX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备注为“补偿申请:张X勤”。被申请人于12月27日签收。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表示不知晓提交补偿申请书的事宜。被申请人未对该邮件作出回复,并向本机关提交前述通话录音。

二、另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1998年10月5日申请人与XX供销合作社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为活跃山区人民文化生活,经XX乡党委、政府协调,XX供销社自愿以9000元将13间土木结构房屋转让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1998年10月5日XX乡广播站与XX供销合作社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XX供销合作社同意以9000元向XX乡广播站转让13间土木结构房屋及附属物,作为XX乡广播站的办公地点,用于活跃山区人民文化生活,支援地方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申请人作为XX乡广播站负责人,在该协议签章。

上述两份协议除甲方不一致外,其余房屋土地位置、面积、交款交房日期等内容基本一致。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北京XX律师事务所邮寄的备注为“补偿申请:张X勤”的信件后,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联系,申请人否认了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偿申请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的《补偿申请》系申请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不具有对该信件进行回复的相应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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