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25号
申 请 人: 王X云,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5711
住 址: 河南省XXX市XX区XX路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闫荣雪,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尚玉、穆 凯,示范区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告知职责为由,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投诉告知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XXXXXX有限公司在其网店销售页面存在非医疗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于3月18日签收后,已经超过法定七个工作日未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将其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于3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受理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XXXXXX有限公司在其网店销售页面存在非医疗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3月18日签收后于3月19日作出《投诉(举报)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5-XXXX号),并于同日邮寄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申请人于3月20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3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邮寄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告知职责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