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24号
申 请 人: 朱 X,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XXXXXXXXXX1411
住 址: 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闫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雪峰、王银堂,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提交的投诉事项告知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购买到了三无产品,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于2025年3月31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寄递了投诉举报材料,经查询,被申请人于4月3日签收,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信,经初查,被申请人于4月10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
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47次,投诉144次。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并予以告知,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行为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反映其于3月30日在XXXXXX购买的安全帽是三无产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4月3日签收后于4月10日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信中显示的申请人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4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