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23号
申 请 人: 邱X婷,女,公民身份号码35XXXXXXXXXXXX8047
住 址: 湖北省XX市XX区XXXXXXXX产业园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 玮、杨振宇,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为由,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南阳市XXX艾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违反《广告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截至4月10日(已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亦未通过任何渠道告知处理进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与被举报人展开联系,因被举报人家中有事,无法展开调查,因此申请核查延期。
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于4月10日申请核查延期,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按照规定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核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待立案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市XXX艾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违反《广告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于4月10日作出核查延期决定。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4月10日作出核查延期决定,随后于4月2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