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物业管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加强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物业管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设施(以下统称建筑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应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
(五)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移送相关违法线索,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次进行处理。
已经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或者行政处罚权依法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责;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违法行为的认定,并明确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列违法行为涉及事项的行政管理职责。
市(区)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消防、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相关部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制定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计划或者方案,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监督;
(二)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或者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
(四)保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
(五)其他与违法建设治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违法建设源头治理,履行巡查、发现、劝阻、制止等职责,并根据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并派驻人员现场阻止违法施工行为。
第九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开展违法建设治理的下列工作:
(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其管理区域内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或者发现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
(二)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配合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设,依法及时做出停水、停电、停气等处理;对私自接水、接电、接气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不影响违法建设当事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三)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相应的配合义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市(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群众监督举报违法建设制度,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
第十一条 市(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收到违法建设线索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调查过程中,应当收集专业认定意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对举报的违法建设线索,不属于接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在违法建设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专业认定意见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原则上应在六十日内执行完毕。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组织实施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所需时间计入上述期限:
(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制定详细的强制拆除执行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提前对建筑物内财物进行登记、公证、保管等;
(三)依法进行催告,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明确且无争议的违法建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简化内部程序,加快组织实施,有效缩短执行周期。
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注重协调化解,最大限度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严防发生重大人身财产损害事件。
第十四条 市(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实物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没收的实物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没收实物的接收、管理、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 违法建设拆除后腾退的土地空间资源,应结合用地情况统筹规划利用,按照城市功能布局和发展需求划分为“功能性资源”和“经营性资源”进行分类管理。
“功能性资源”优先用于完善基层治理设施、体育设施及民生配套设施。“经营性资源”可通过市场化机制进行盘活利用,按规定程序引入便民商业业态,提升资源利用效益。
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腾退土地空间资源的规划管理。区政府(管委会)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同落实。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各相关部门、各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行政处罚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做好行政处罚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测系统,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提高违法建设治理的效能。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快速处置响应工作机制,安排足够的工作力量,参与违法建设现场处置,确保违法建设行为出现后得到及时制止和查处。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线索排查报告机制,压实街道(乡镇)、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排查责任,实行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责任:
(一)负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治理中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消极懈怠的;
(二)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违法建设的;
(四)公职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或者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4〕4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