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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01-2025-0012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9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政〔2025〕8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5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
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市辖区(包含宛城区、卧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和职教园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未制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未涵盖的补偿类型,其补偿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计算,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和被补偿主体协商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三、国有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林木,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同时废止。本标准生效之日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南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docx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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