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被告于2022年在原告处多次购买酒水。2025年1月,原告将被告购买酒水的清单通过微信拍照发送给被告,发送后随即与被告电话联系。电话录音显示,被告对清单内容不持异议,并表示近两天转款。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款项,原告诉至唐河县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条据中其签名进行字迹鉴定,并否认存在赊欠行为。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足以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取货并拖欠货款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达到相应的证明力。因此被告申请字迹鉴定缺乏必要性,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最终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鉴定申请只是引发鉴定启动的基本前提条件,不必然产生鉴定启动的法律后果。审判中,被告对其购买酒水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仅对价格提出异议,因此原告持有条据所显示的事实可以通过法庭调查等方式予以查明,故被告的申请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