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5〕1007号
申 请 人:郭 X,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2419
地 址:XX市XXX区XXX村XX号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 正,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为由,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