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5〕1004号
申 请 人:中国XXXXXXX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XXXXXX
负 责 人:袁X坡
住 所 地: 南阳市XX区XX街道XX路与XX路交叉口XXXXXXXXX号
委托代理人:祁X超,该公司委托人员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欣、牛桂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市监处罚〔2024〕XXXXX号)不服,于2025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9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