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5〕1003号
申 请 人:肖 X,男,公民身份号码35XXXXXXXXXXXX0755
住 址:福建省XX市XX区XX路XXXX号XX小区X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不服,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