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5〕1002号
申 请 人:裴X峰,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1811
住 址:南阳市XX区XXX路XXX号XX社区X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闫道畅,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