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34号
申 请 人:杨X辉,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5014
杨X荣,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5009
地 址:广东省XX市XX区XX路XX大厦X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5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1月26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5年2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告知书》。2.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和“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重新作出实际处理结果并书面回复,并且指明实际落实单位,书面批准申请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答复申请人符合规划,书面同意申请人建房。
申请人称:高新区管委会(2008)宛开管招XX号文件同意申请人村民小组自征土地22.8亩,自筹资金,自行建设失地农民自征地市场安置房,已分配到户。X庄X组自征地分配一览表显示,申请人被分配到X庄自征地XX号位置杨X磊4间,杨X磊是申请人全家家庭代表。申请人杨X辉分别于2015年7月4日、2019年5月23日、2022年5月17日三次建房,被高新区三次强拆,法院三次判决高新区拆除行为违法。根据政府征地安置批文批准建房事实、法院判决、中央精神, 申请人征地安置房实体合法、依法维权、坚持建房,请求政府为申请人办理建房规划许可证、书面答复符合规划并同意建房。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在先已获知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办理指引,被申请人不是直接受理的窗口单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书信不符合办理条件。
2024年8月,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恢复重建被拆房屋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村民建房审批事项,不在被申请人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对杨X辉申请恢复重建房屋的回复》,告知申请人需持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到村民建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
2024年10月,申请人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书信,提出关于建房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的申请。2024年10月25日,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答复书》,回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再次明示乡镇政府(街道)窗口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负责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根据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是直接受理窗口单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书信不符合申请办理条件。
二、被申请人《告知书》中告知了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放至区政府(管委会)部分规划审批权限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南阳市高新区管委会是南阳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被申请人是南阳市高新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根据《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工业、仓储物流项目部分规划审批权限的函》(宛自然资〔2022〕XX号),下放至区政府(管委会)部分规划审批权限内容,不包括对村民宅基地申请和乡村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同时告知了申请人高新区负责审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是对不符合受理办理条件的程序文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及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南阳市高新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组村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XX社区第X居民小组征地和建设X庄XXXX、XX批发市场项目的请示的批复》(宛开管招〔2008〕XX号),其中X庄X组自征地分配一览表中编号为XX号的显示户名为杨X磊,系申请人杨X辉之弟。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不符合办理条件。根据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工业、仓储物流项目部分规划审批权限的函》(宛自然资〔2022〕XX号),高新区负责审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2015年7月2日,高新区管委会以申请人未经审批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房为由对其建筑进行拆除,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高新区强拆行为违法。2019年,申请人未经许可,再次在原址建房,2019年5月23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其拆除,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判决确认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其赔偿。
本机关认为:
一、《告知书》答复内容不当。申请人2024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但具体内容系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向申请人释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在其职责范围,未对申请人此次申请内容进行审慎审查,作出的答复内容不当。
二、申请人的第2项复议请求不属于复议机关职责范围。申请人的实质诉求为要求在高新区XX街道XX社区第X村民小组2008年自征地范围内建造房屋。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24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中,对不同情况下建房审批手续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详细释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土地仍属于XX社区第X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逐级申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申请人在复议请求中要求复议机关直接对其申请作出处理、同意建房,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告知书》,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