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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31号

发布时间:2025-04-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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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51031

 

   人:X,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366

      址:XXXXXXXX XX

委托代理人:张X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53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XX项目业主,于2024年12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项目预售资金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签收,答复如下:“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范畴,建议您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联系电话0377-6XXXXXX7。”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之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与其拥有相关职责的事实不符,其所指向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无相关职能,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1月2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畴,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联系电话0377-6XXXXXX7。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了告知,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XXXX项目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收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畴,建议申请人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同时提供了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联系电话。《答复书》于2025年1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1月9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其负责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服务的事务性工作。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XXXXX项目预售资金拨付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同时提供了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的联系方式,答复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5〕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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