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29号
申 请 人:黄X城,男,公民身份号码52XXXXXXXXXXXX0013
住 址:贵州省XX市XXX街道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 正,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德民,高新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市监高新依申复〔2025〕第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3月10日补正,本机关于3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就信息公开的答复,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整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未依法进行信息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遗漏了应当公开的部分,未依法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这是法定的公开信息,而被申请人却答复需要加工整理,不予公开,违反了法定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违法。
二、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均属于法定明确必须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混淆处理和不予公开,应确认违法。
三、被申请人答复办理投诉举报人员属于内部事务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政府信息。办理案件行政行为需要对外作出告知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具有外部性,且投诉举报案件已经结案,而非被申请人认为的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和内部信息。
四、依据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未就申请人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且被申请人引用的不予公开理由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故意遗漏申请人的多项请求,并且未单独就2022、2023、2024年度作分别公开,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遗漏了财政预算支出方式与采购形式,财政支出来源等重要信息,且未对采购清单项目进行公开,应确认违法。
五、被申请人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给出明确的查询途径。被申请人辖区内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都是被申请人所直接掌握的信息,是特定的信息而不是分散的信息,被申请人仅告知其网站网址信息,未告知其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准确。
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之规定,该信息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信息,属于法定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未就该信息给出具体答复,将两种信息混淆处理,背离信息公开原则,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属于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告知途径、方式和时间,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应告知向纪检委申请公开和咨询,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应确认违法。
七、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其单位2022、2023、2024年度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公开之前,仅有已存在(已制作完成)或者不存在(尚未制作完成)两种情况,不存在因申请人的申请导致行政机关需要汇总、加工、分析的情形。应确认违法,责令重作。
八、被申请人未将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和消费投诉信息作区分处理,这两个不同的信息是被申请人依职权应当制作保存的信息,其答复需要加工、不予公开是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
九、被申请人未对财政支出的方式和来源作出回应处理,来源是差额拨款还是全额拨款,财政支出的方式是财政拨款、财政信用支出还是转移性支出,未进行完整、准确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立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逐项核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给申请人回复了《答复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恰当。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立即进行研判,对申请公开情况依法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2年度至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人员数量、名单;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产品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罚没款金额等信息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已在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官方网站公示,请申请人自行查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处理申请人本人投诉举报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取得执法资格人员数量和名单等其他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得当。
三、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被申请人接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法启动核查程序,根据核查的事实作出答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告知了申请人,确保有据可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项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所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2、2023、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取得执法资格人员数量和名单;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及来源;财政预算公开;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
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2022年度至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人员数量、名单;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产品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罚没款金额等信息,以上信息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2.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已在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官方网站公示,请自行查阅。3.处理你本人投诉举报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取得执法资格人员数量和名单等其他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答复书》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权利和救济渠道。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和2024年9月9日以类似事项分别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和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公示信息、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结果等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告知了申请人公开网站及详细查询方式。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区分局作出答复后,申请人不服答复内容,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4〕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4〕XXX号),均维持了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公开答复。
本机关认为:《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22年-2024年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负责人出庭率、不履行职责被处分人员情况、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均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整理、统计汇总的数据,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公务员招考信息等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提供了公开网站网址,符合规定。此外,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其投诉举报案件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执法信息、岗位等,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市监高新依申复〔2025〕第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