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27号
申 请 人:黄X鹏,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74
住 址: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兆君,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龙依申复〔2025〕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对南阳市XXXXXX有限公司经营洗发水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信息。”3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答复书》,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我局对南阳市XXXXXX有限公司经营洗发水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本机关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查询公示系统仅显示处罚结果概要,未包含决定书全文。申请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仅公示摘要,属于未依法主动公开,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调查结果,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不会造成申请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增减,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工作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理应予以驳回。经查询申请人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投诉7次,举报266次,系职业投诉举报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已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信息公示规定》公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当日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及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规定,已依法履职。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月24日签收。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南阳市XXXXXX有限公司经营洗发水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政府信息(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于3月3日作出《答复书》并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3月6日签收。《答复书》载明:“您申请公开的我局对南阳市XXXXXX有限公司经营洗发水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本机关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答复书》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权利和救济渠道。
本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系行政执法文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向申请人提供了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并公开的行政处罚查询途径,该途径可以查询到该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主体等必要事项,申请人即使作为举报人,也可以通过上述事项获知行政处罚的基本信息,是否公开完整处罚文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会产生影响。且申请人并非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完整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缺少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处罚信息查询途径,作出的《答复书》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龙依申复〔2025〕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