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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26号

发布时间:2025-04-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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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51026

 

   人:张X安,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3933

      址:宛城区XXXXXX XX

被申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为由,于2025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全面、完整、准确地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阳市宛城区XXXXXX村民,于2024年12月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XXXXXX XXXX”的土地性质及现状用途。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5日签收,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12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日交付邮政快递(EMS单号:105XXXXXXXXX34)。该邮件于2024年12月24日由中国邮政收取。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交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宛城区XXXXXX XXXX号的土地性质及现状用途,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XX号邮XX号),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及现行土地政策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此次申请应由宛城区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建议申请人向宛城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12月24日交邮,快递单号为EMS:10XXXXXXXXX34。快递轨迹查询显示,该邮件2024年12月24日由中国邮政揽收,12月25日“快件离开南阳市包件车间,正在发往下一站”,2025年2月13日重新有记录,到达南阳市XX揽投部,2月14日由申请人本人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2024年12月14日同日向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与本案一致。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案涉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代征河道、绿地,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不准确,要求其重新向申请人作出回复。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5年4月8日向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案涉地块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二级地类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代征河道、绿地。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12月23日作出回复并于次日交邮,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后续邮件因快递原因在中途搁置,并非因申请人原因所致。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其进行了明确答复,确保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本次复议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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