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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25号

发布时间:2025-04-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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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51025

 

   人:X,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1513

      址:卧龙区XXXXX

委托代理人:吕X蛟,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5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卧龙区XXXX项目购房人,为了解相关信息,于2024年11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卧龙区XXXX项目的相关资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不合法。第2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的理由无相关证据佐证,应当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25日作出《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逐项进行了答复,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卧龙区XXXX项目: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2.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勘查文件审查合格书;4.建设、勘查、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请材料;6.施工单位为该工程办理保险的凭证或承诺书;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8.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被申请人于11月13日签收,于11月25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第1项、第3项予以公开并提供相关资料;第2项经查找未找到相关信息,故该项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第4项,X#楼予以公开并提供资料,X#因属问题楼盘处置化解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已于2022年12月26日化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料系秘密级文件,不予公开;第5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主动公开,向申请人提供了查询路径;投资情况说明等资料提供给申请人,商品房预测绘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别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并提供了联系方式;第6、7项信息建议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卧龙区住建局了解;第8项信息向申请人予以公开。《答复书》于2024年12月1日向申请人代理人邮寄,申请人代理人于12月3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已公开信息告知了申请人的查询途径;对已有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对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且能确定制作或保存单位的,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联系方式;对确定为秘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对经查找不存在的,告知了申请人信息不存在。上述回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于12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放管服”相关规定已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合同备案等环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包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包含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向申请人提供了审查合格书,并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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