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24号
申 请 人:张X存,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5729
地 址:方城县XX镇XX村XX X组
委托代理人:吕X蛟,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5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卧龙区XXXX项目购房人,为了解相关信息,于2024年11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卧龙区XXXX项目的相关信息。第3、4项资料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证明其已尽到全部充分、完全的检索义务,被申请人“不存在”的理由无相关证据佐证,应当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25日作出《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逐项进行了答复,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卧龙区XXXX项目:1.(项目主体建设阶段申请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施工与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2.(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后申请使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五方签章的基础验收合格证明材料;3.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4.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5.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6.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8.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被申请人于11月13日签收,于11月25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第1项予以公开;第2项、第8项的X#予以公开并提供相关资料,X#因属问题楼盘处置化解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已于2022年12月26日化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料系秘密级文件,不予公开;第3、4、7项经查找未找到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该项信息;第5、6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畴,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并提供了联系方式;第9项非被申请人制作,不属于其公开范畴,该事项由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并提供了联系方式。《答复书》于2024年12月1日向申请人代理人邮寄,申请人代理人于12月3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已有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对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且能确定制作或保存单位的,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联系方式;对确定为秘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对经查找不存在的,告知了申请人信息不存在。上述回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于12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所需材料清单,不包含第3、4项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