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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23号

发布时间:2025-04-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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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51023

 

   人:  X,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3569

      址:卧龙区XX乡XXX村XXX XX号

委托代理人:吕X蛟,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5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卧龙区XXXX项目购房人,为了解相关信息,于2024年11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卧龙区XXXX项目的相关资料。第2项、第4项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不存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应当向申请人证明其已尽到全部充分、完全的检索义务,以“不存在”为由搪塞未公开,属于违法。第5、6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不动产中心属于事业单位,非法定信息公开主体。被申请人属于项目的行政审批管理单位,应该保存有该信息,具有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25日作出《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逐项进行了答复,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工程质量保修书;2.工程明细表;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4.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层高示意图;5.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6.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7.消防设计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9.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10.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被申请人于11月13日签收,于11月25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第1、3项,经查找,因X#为问题楼盘处置化解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该楼栋竣工验收事项按照文件规定已于2022年12月26日予以化解,要求公开的资料系秘密级文件,不予公开,X#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备案文件予以公开附后。第2、4项经查找,未找到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该信息。第5、6项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畴,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同时提供了不动产中心的联系方式。第7、8、9、10项,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范畴,因该职责已下放各区,建议申请人向卧龙区住建局了解,同时提供了卧龙区住建局的联系方式。《答复书》于2024年12月1日向申请人代理人邮寄,申请人代理人于12月3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已有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对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且能确定制作或保存单位的,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联系方式;对确定为秘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对经查找不存在的,告知了申请人信息不存在。上述回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于12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清单,不含工程明细表及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层高示意图,被申请人经查找后告知申请人第2、4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6项房屋测绘报告、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平面图信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依据《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属的调查、测绘面积备案、交易、登记等事务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上述信息,符合规定,适用法律依据略有瑕疵,在此予以指出。申请人可按照指引,持相关证件到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基本正确,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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