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18号
申 请 人:张X安,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3933
地 址:宛城区XX乡XX村XX X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开自规依申复〔2024〕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全面、完整、准确地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乡XX村XX村民,2024年12月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宛城区XX乡XX村XX XX组XX号的土地性质及现状用途,申请人于12月27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答复书》称,该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代征河道、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未能全面、完整、准确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性质包括土地的用途和权利归属,申请人明确提出申请公开案涉地块的“土地性质及现状用途”,该申请包括公开土地的所有权属性及目前的用途类型,但被申请人仅答复了当前的地类是建设用地,未能全面准确地答复所有权属性,即土地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故申请人不服该答复,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完整、准确、全面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申请内容,结合已掌握的信息作出答复,《答复书》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宛城区XX乡XX村XXXX组XX号的土地性质及现状用途,所需信息的用途为了解自家房屋的土地性质。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查询图斑信息,比对申请位置测绘,被申请人掌握的相关信息是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代征河道、绿地。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于12月26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并按照申请人选择的获取信息的方式邮寄送达。
2.根据《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个人住宅土地登记问题的公告》,由于在南阳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包括村民个人建房比较混乱,绝大多数个人单家独院住宅没有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建房的规划管理和清查工作,遏制违法中占地行为……自2007年11月15日起,原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暂停办理南阳市建成区范围内个人独院住宅的土地登记发证。申请人所在的宛城区XX乡XX村XX属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因暂停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原因,申请人房屋未进行土地确权登记,被申请人不存在相关土地所有权性质登记信息。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内容,结合被申请人已掌握信息作出答复,《答复书》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二、结合申请人先后提出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其申请实质是对不动产(土地)登记信息 的查询和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XXX号)载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几种情形中,申请人以咨询的方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的事项并不指向特定的、有一定载体的政府信息,而是就某个具体事项向行政机关进行的询问或咨询,包括为什么、是什么、是否之类的提问或工作咨询、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等,其目的不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特定的政府信息,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咨询事项作出具体解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第二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案涉土地是国有建设用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结合审查两份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申请人申请内容属于对自家土地房屋性质的查询和咨询,变相目的是请求自家房屋土地权利信息确认登记。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差别,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宛城区XX乡XX村XXXX组XX号的土地性质及现状用途,被申请人于12月26日作出的《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案涉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代征河道、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告知。《答复书》于12月27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地块的“土地性质及现状用途”。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仅回复了规划用途,未对“现状用途”作出回复,该答复内容不准确。此外,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案涉地块性质为“建设用地”,根据现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建设用地分为零售商业用地、仓储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等细分类别,结合申请人后续再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明确是国有建设用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来看,申请人的实质诉求是了解具体地类分类信息。从便利当事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应当将掌握的现详细现状分类情况予以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开自规依申复〔2024〕XX号),被申请人应当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