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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17号

发布时间:2025-03-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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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51017

 

   人:刘X玉,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1619

      址:湖北省XXXXXXXX XXXXX

被申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黄登科,任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年XX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412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1月7日依法受理。经调解无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限期作出信息公开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4豫XX行初XXX号),该判决书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XX村X组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邓州市人民政府认可XX村X组的土地进行了数次征收,应当依法将邓州市人民政府制作、保存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判决具体执行。《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并非其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其负责公开。该答复引用的法律依据为政府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而判决书中认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其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判决履行其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按照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豫XX行初XXX号)要求,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合法适当。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者最初获取的信息。

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指出:“邓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邓州市人民政府制作、保存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对不属于邓州市人民政府制作、保存的信息向原告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邓州市人民政府已将本机关制作保存的4个批复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已在《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者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您向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第1和2项中的XX乡XX村X组的土地征收补助和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等信息,电话:0377-621XXX25;向XX乡人民政府申请第1和2项中的XX乡XX村X组的土地征收补助发放明细,房屋拆迁户数及户主姓名、房屋征收补助和补偿费用总额、补偿拨付情况、发放明细,以及第3项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和金额明细等信息,电话:0377-625XXX01。”

三、针对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的申请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行答复,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所在的XX村X组涉及征收的土地面积明细、房屋拆迁户数及户主姓名;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助和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及金额明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2023年X号),要求申请人明确征收该区域土地涉及的项目名称或可以描述的具体用途;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如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请分类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土地征收所需信息和房屋拆迁所需信息,以便能够准确回复。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补正说明,认为:1.XX村X组征地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如被申请人未能检索出,是否可以说明XX村X组没有任何征地信息?2.如通过检索无法得到XX村X组的政府信息,请公开涉及XX村XX乡范围内的申请人所描述、涉及征收的土地面积明细、房屋拆迁户数及户主姓名;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助和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及金额明细。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答复:“1.申请人提交的补正说明仍不明确;2.当日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人提出需要2013年至2020年之间征收XX乡XX村X组的土地面积、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总额、补偿拨付情况、补偿发放情况以及补偿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等信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综上,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法准确检索,且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此决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不服原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24豫XX行初XXX号),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村X组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邓州市人民政府认可XX村X组的土地进行了数次征收,应当依法将邓州市人民政府制作、保存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对不属于邓州市人民政府制作、保存的信息,向原告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而非以该信息属于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受理。”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及申请人原答复。

三、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重新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的土地面积明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复印件,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2017年度第一批、2018年度第一批、2019年度第三批、2020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XX村X组的土地征收补助和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等信息,附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建议申请人向XX乡人民政府申请公开XX村X组的土地征收补助发放明细、房屋拆迁户数及户主姓名、房屋征收补助和补偿费用总额、补偿拨付情况、发放明细,以及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和金额明细等信息,附XX乡人民政府联系电话。《告知书》于2024年11月14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9〕XX号),该文件规定,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邓州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乡镇)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2013年至2020年期间邓州市XX乡XX村X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涉及的:1.征收土地面积明细、房屋拆迁户数及户主姓名;2.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助和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3.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及金额明细。被申请人在本次答复中,向申请人提供了其检索到的4次土地征收批复,相关批复文件中列明了征收土地的明细表,可以满足申请人第1项“征收土地面积明细”的需要。房屋拆迁户数、户主姓名、征收补助补偿费用发放明细、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属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具体实施行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具体负责实施征收工作的属地政府XX乡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并告知了申请人XX乡人民政府的联系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土地征收补助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建议申请人向负责经办的邓州市自然资源局或负责接收的XX乡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并告知了相关单位的联系电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也符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对不属于邓州市人民政府制作、保存的信息,向原告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的要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案涉《告知书》,于11月14日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判决书要求,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年X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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