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11号
申 请 人:柳X川,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4533
住 址:镇平县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措施为由,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25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为失地组员及申请人户补发该领取的社保金额,补办失地社保,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权,然而,被申请人在征地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亦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为失地农民提供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申请人及XX村XX组村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XXXX项目位于XXXX南侧、XX路西侧,现状为XXXXXXXX,该地块涉及XX村59.71亩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2019年,镇平县按照征地社会保障费用发放的工作要求,对2008年至2018年实施征收的土地发放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当时该项目土地及地面附属物未实际征收完毕,故未发放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2020年以来,镇平县按照实际征地完成情况,分批次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遗留进行登记发放。申请人提出的XXXX项目(现XXXXXXXX)目前条件已成熟,所在辖区的XX镇政府已督促XX村上报人员名单,积极对接社保部门发放该地块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二、申请人提出的XXX项目位于XX高速XXXXXXX,被申请人正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完善征地审批手续,待手续完备后,按政策规定对被征收土地人员进行发放。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正在有序进行,村组提供的人员名单需要进一步核实,被申请人会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处理,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镇平县XX镇XX村村民,其承包土地被镇平县XXXX项目(现XXXXXXXX)及XXX项目征收或占用。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被征地群众社保费用已足额到账的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征用申请人土地前后履行了社保安置职责。
此外,根据被申请人的答复情况,XXX项目征地审批手续尚不完善。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批复前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资金划拨到相应社会保险基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被申请人对尚未依法征收的土地,应当尽快完善征地程序,依法完成土地征收,确保被征地群众社保保障费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群众权益不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将已征收土地的失地农民社保费用落实到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