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10号
申 请 人:冯X斌、杨X花、冯X武、靳X群、冯X强
复议代表人:冯X斌,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59
住 址:XX县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申请人:内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红鑫,任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占用宅基地及拆除房屋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实施的XXXXXXXXXX建设项目占用五位申请人家庭的宅基地及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2.对被申请人相关负责人非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予以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移送相关司法部门追究非法占地及毁损房屋的刑事责任。3.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冯X斌宅基地被非法征收补偿3841000元(153.64㎡宅基地实用面积×暂定2.5万/㎡地价)、房屋非法拆除赔偿613840元(153.46房屋登记面积×4000元/㎡市场价),并以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支付延期赔偿款的利息,直至赔偿完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冯X武宅基地被非法征收补偿3684750元(147.39㎡宅基地实用面积×暂定2.5万/㎡地价)、房屋非法拆除赔偿597560元(149.39㎡房屋登记面积×4000元/㎡市场价),并以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支付延期赔偿款的利息,直至赔偿完毕。5.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杨X花宅基地被非法征收补偿11224250元(448.97㎡宅基地实用面积×暂定2.5万/㎡地价),向杨X花支付精神抚慰金229360元(22936元×10年)。6.责令被申请人按照XX市统计局2021年度XX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5563元为依据,向冯X斌支付20个月误工费259271.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66689元。7.责令被申请人按照XX县2021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936元为依据,向冯X武支付20个月误工费38227.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1808元。8.责令被申请人对五位申请人家中所有成员各支付十年的社保补偿费用(社保缴费基数以河南省人社厅2023年规定为准)。
申请人称:五位申请人均系XX县XX镇XX村X组原住村民,宅基地及房屋均位于XX镇XX村X组、X组集体土地上。冯X武、冯X斌的父母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从XX村大队分得750㎡左右的宅基地并建造了九间砖瓦房,冯X武、冯X斌结婚后没有自己的宅基地及房屋,2007年6月,兄弟二人在父母宅基地上以旧翻新建造了一梯两户的五层农村居民房屋,实际使用了父母亲名下300㎡左右的宅基地,剩下未使用的450㎡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父母所有。父亲2014年6月病逝后,冯X武、冯X斌各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宅基地使用面积均为133㎡,《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房屋权属为150㎡左右。因XX村村民多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故杨X花夫妇名下拥有的450㎡宅基地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仍归属杨X花所有。被申请人在国家XX景区XXXX周围建造商业地产的文旅开发项目XXXXXXXXXX建设项目,并成立了临时机构XXXXXXXXXX建设工作指挥部。在2012年4月13日,指挥部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擅自作出《XXXXXXXXXX建设安置方案》(内县建指〔2012〕X号),五位申请人家庭的宅基地及房屋均在此建设项目的征迁范围内。被申请人未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报批,河南省政府也一直未对该项目作出过征地批复,该安置方案严重违法,对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份额及面积作出“三折、八折、五折”,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一直拒绝和被申请人及其行政委托的XX县XX镇政府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2012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发布房屋搬迁的告示性《公告》,以此《公告》之名,向下级机关XX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委托,由XX镇政府负责具体搬迁工作。202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委托的XX县XX镇人民政府作出四份行政协议,对申请人冯X武、冯X斌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屋、杨X花名下的宅基地作出征迁的处分。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在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家庭成员、未取得XX县人民法院《土地交付裁定书》和《房屋拆除裁定书》的情况下,拆除了冯X武和冯X斌的房屋。2022年9月8日中秋节,被申请人实施的案涉建设项目完全占用了申请人的750㎡的宅基地,并开始建造XXXXXXXXXX附属设施。2024年8月11日,申请人等8人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提出投诉,2024年10月9日,济南局向申请人等8人送达了答复,经查,被申请人未对XXXXXXXXXX建设项目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组卷报批,河南省人民政府在下级机关未呈报的情况下,不能作出征地批复,XXXXXXXXXX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用地的问题,该局将向河南省指出该问题。此答复书足以否决及推翻被申请人之前在系列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虚假陈述该项目属于合法项目及合法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人据此提出新的复议及请求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实施案涉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及五位申请人家庭的宅基地,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征收。但是依据已发生的客观事实来看,被申请人事实案涉项目从2012年4月至今,一直未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施征迁。被申请人的非法征收行为一直未得到惩戒及制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导致申请人家庭的宅基地及房屋被非法征迁、不动产灭失,造成1000万元以上的巨额经济损失、精神及心理创伤,冯X武、冯X斌耗费三年精力和时间及数十万元因依法维权产生的材料费、交通费等,与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法治精神,违反依法行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
一、部分申请人已与XX镇签订合法有效的补偿安置协议,其申请行政复议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与XX县XX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7日已签订《XXXXXXXXXX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号,该协议书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申请人房屋系签订协议自愿交付后由XX县XX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应当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未实施具体拆除行为,其申请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被申请人未实施具体拆迁行为,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人已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可以看出,其明知宅基地及房屋被拆除后,2022年期间,申请人等多次起诉被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法院均已依法受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四、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明知其房屋在2017-2022年被拆除,却在2024年7月发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冯X斌代理冯X武、靳X群诉XX县XX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议案,于2022年4月20日在XX县人民法院立案,即赔偿请求人于2022年4月20日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申请行政赔偿的法定时效。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XX县XX镇XX村村民。冯X武、靳X群系夫妻关系,冯X强系冯X武之子,杨X花系冯X武之母,冯X斌系冯X武之弟。案涉项目为被申请人2012年启动的XXXXXXXXXXX建设项目,项目规划建设用地108.532亩,其中涉及原9个全民所有制单位、房管局管理的公房、城镇居民自建房及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95.682亩,XX镇XX村集体建设用地12.85亩(包含冯X武、冯X斌两户)。2014年-2017年间,前述95.682亩土地先后依法收回并挂牌出让。2021年12月27日,XX县XX镇人民政府按照《XX县XXXXXXXX建设安置方案》与冯X武户、王X燕户(冯X斌之妻,冯X斌户口迁出,其妻为户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后,2022年1月10日,XX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冯X武、王X燕两户房屋进行拆除,随后该项目区域施工建设。
2024年8月11日,申请人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提出投诉,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于2024年10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经查,XX县政府未对XXXXXXXXXX建设项目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组卷报批,河南省政府在下级机关未呈报的情况下,不能作出征地批复。XXXXXXXXXX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将向河南省指出该问题。
另查明,2024年9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赴XX县督察并反馈意见,XX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案涉项目未经报批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包括申请人宅基地在内的12.85亩集体土地目前未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区域内,商服住宅等经营性项目需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当前编制窗口期未开放,待上级部门开放通知后,第一时间编制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开展组卷报批工作。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并非拆除房屋的实施主体,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XX县XX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成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费用后,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该行为系XX县XX镇人民政府实施,被申请人并非该行为的实施主体,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给予赔偿的复议请求缺少依据。
二、被申请人未经土地征收程序占用集体土地用于项目建设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拟定的方案在征收区域内公告,征求被征地群众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占用包括申请人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用于项目建设,属于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启动案涉土地征收程序,并依法对被征收群众进行足额补偿及安置。
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违法占用土地按照2.5万元/㎡进行赔偿、支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维权费用等,缺少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宅基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赔偿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