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09号
申 请 人:康X玲,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3805
地 址:南阳市XX区XXX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侯X然,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0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督促被申请人限期公开XXXXX项目的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XX业主,为了解商品房相关信息,于2024年5月1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项目的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答复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12日作出答复,认为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事项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畴。2024年10月13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2024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因本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并不需要上述信息,故上述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XXXXX项目的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答复,认为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事项非其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其负责公开范畴。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3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原回复,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经检索后,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答复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中不需要上述信息,故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答复书》于2024年11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检索查找,未找到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