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08号
申 请 人:鲁X瑞,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5065
委托代理人:郭X锋,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X扬,北京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查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为由,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11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查处事项(申请对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及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XXX项目受害业主代表。XXXXXX项目在建设初期,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地产公司”)就通过广告、媒体进行大量宣传广告吸引大量业主购买商铺。2020年8月30日,申请人与XX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该项目商铺,并在诱导下与XX地产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0年2月1日,但XX地产公司合同违约,时至今日未能如期交付、不能办理产权证,其承诺的租金也无法按时支付。后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等渠道了解,商铺均属于手续不全的违建项目,负一层为大通铺,不存在独立商铺。在政府的容缺办理弥补下目前主体完工,但涉案的独立商铺实际并不存在。申请人认为,XX地产公司未按建筑设计销售商品房、擅自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未进行房屋测绘,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及业主的权利。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请求对XX地产公司未按建筑设计销售商品房、擅自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未进行房屋测绘的违法行为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令XX地产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申请人损失,请求被申请人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最终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请求XX地产公司依法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快递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7月29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查处情况,其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事项中关于对XX地产公司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且申请人提供的行政查处申请书中,申请查处的是该公司未按建筑设计销售商品房、擅自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未进行房屋测绘的违法行为,与其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也不一致,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请求。另,经与XX地产公司核实,申请人于2020年8月购买X、X号楼XXXX号商铺,2024年8月,应申请人要求,已将此商铺调换为XXXX号商铺,现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号为00XXXXX,同时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正常支付租金。向申请人电话沟通反馈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此行政复议不是她申请的,其不知情。
综上所述,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单号:10XXXXXXXXXXX),要求被申请人对XX地产公司未按建筑设计销售商品房、擅自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未进行房屋测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邮寄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签收。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能向本机关提供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的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签收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查处申请作出处理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已对查处申请作出处理,不能认定为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后60日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