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07号
申 请 人:张X霞,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3821
住 址: 南阳市XX路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 党俊伟,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 阳,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0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开办依申复〔2024〕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要求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9月23日申请公开针对申请人的个人债权专题会议包括记录等全部内容,涉及申请人家庭私有财产,切身利益应当受到法律法规保护。对涉及申请人私有财产的认定,申请人有知晓知情的权利。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不予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是“高新区公检法司会议关于针对债权人张X霞与河南X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专题会议进行记录的全部内容”。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描述的会议是2020年10月12日高新区政法工委牵头召开的处置河南XXXX公司非法集资案件的会议,会议对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进行了讨论和分析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2010〕5号)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回复不予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回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高新区综合办公室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答复书》,通过邮政(EMS 邮件号:12XXXXXXXXX)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规定,在法定答复期间(20个工作日)内回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信息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0年10月12日下午高新区管委会、公检法司会议上关于针对债权人张X霞与河南X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专题会议进行记录的全部内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收到,于10月9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公开。《答复书》于2024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寄送,申请人于10月11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此次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被申请人等相关单位就处置河南XXXX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召开的专题会议记录,该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讨论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0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开办依申复〔2024〕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