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06号
申 请 人:南阳市XXXX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X林,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151X
被申请人:南阳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程治敏,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 靖,南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的《南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民罚决〔2024〕第X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4年9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10月31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的证明,执法主体有待查明。
二、被申请人下达《处罚决定》未向申请人提供处罚依据、违法证据,仅凭方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作为唯一证据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行为是违规还是违法展开调查,丧失独立办案能力,对申请人显失公平。
三、行政处罚程序违法。2022年4月25日南阳市交警支队以发现南阳市XXXX协会存在违法行为为名,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有组织犯罪大队以申请人涉敲诈勒索罪立案调查,同时行文告知了被申请人,按照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启动对申请人行为是否违反《社团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立案调查,申请人的行为是违规需进行行政处罚还是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被申请人并未按程序规定去做,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证据、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规定、操作规范,导致申请人被立案调查刑事拘留 47天后,“敲诈勒索罪”消失,变更为市场经营主体犯罪强迫交易罪,对此被申请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刑事案件以申请人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落定。申请人已服刑两年,这时候被申请人才启动对申请人行政处罚令人质疑。被申请人以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也涉嫌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违反国家规定,全盘套用、引用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判决书认定申请人利用举报手段迫使XX加入协会是诬陷。申请人依照国家规定对XXXXX利用公共资源培训学员收取培训费、模拟费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完全符合XX企业的利益,正是由于XXXXX拒不执行国家规定,非法培训XXX才致XX生源流失、收入减少,对违法考场的举报大受欢迎。申请人有88家会员企业,他们的加入协会的原有手续均存于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只需打个电话即可落实他们是否受到威胁才加入协会的,至于本处罚决定书所列出的受害人、证人,是偷换概念的产物。例如:XXXX考场、XXXXX考场、XXXX考场、XXXX考场、XXXX考场、XXXX考场、XXXX考场、XXXX考场、XXXX考场,他们是考场还是XX,只需被申请人到南阳市XX局了解一下就可辨真伪,还可以到新野县公安局、方城人民法院、南阳市考务大队处调取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看看材料的内容即可真相大白,被申请人未进行调查取证。被申请人作为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熟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比如条例明确规定:协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申请人章程是由被申请人提供模板修改审查完成,其中明确规定,只有交纳会费才能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申请人依章程收取会费,并无不妥,无论是公安、法院认定申请人强迫交易的金额为2.4万元,被申请人明知会费不属于交易金额,并且手握申请人的财务审计报告,但也坚持申请人收取会费的行为是犯罪,应当给予刑罚及警告、罚款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指控申请人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收取会员会费存进协会对公账户,给要求加入的考场XX开具收据,提供向南阳市社团登记局报批的各类表格,要求他们填写签署考场XX加入协会管理规定(存于法院)规范他们的行为,申请人深知考场XX和考场是一家人,申请人用规定限制他们在考场培训学员的冲动,他们借加入协会牟取私利的企图不能得逞,也告诉他们加入协会来去自由,加入协会不成可以退回会员费。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考场XX,实际上也是违法机构的代名词,是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果考场可以办XX那么教育考试机构就可以开办高中,所谓考场XX的设立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南阳市公安局在侦办申请人会长王X林、副会长夏X东、秘书长张X东涉嫌对部分XX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案件中,对可能存在利用申请人名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向被申请人发出提示函。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终审审判后,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调取方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X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两级法院判决裁定王X林等三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充分,涉案罪名成立。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涉嫌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规行为,遂于当日立案,并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两名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调查本案。
案件承办人调取了王X林3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的案卷,作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已经查证、确认属实的证据,获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王X林等3人的讯问笔录;XX向王X林等人缴纳会费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收据,收条及银行流水;部分考场被举报后《考场停考整改通知书》;方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X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书。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成立后,王X林等人采取胁迫举报手段收取11家XX会费2.2万元,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该系列行为事实均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审查并确认。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5月27日,案件承办人前往申请人处当面送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现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了如认为上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送达回证》由协会副会长张某签收,现场证明人协会副会长夏X东全程配合且并未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2024年7月24日,案件承办人到驻马店豫南监狱向王X林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做了询问笔录。现场出示了执法证,并告知了可以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王X林不申请回避,询问完毕后王X林签字并按压指印确认。
2024年8月14日,案件承办人到驻马店豫南监狱当面向王X林送达了《南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民罚先〔2024〕第X号),并做了询问笔录,听取了陈述申辩意见,并取得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到申请人处当面送达《南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民罚先〔2024〕第X号),并取得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协会副会长夏X东签收。
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案件调查事实和证据材料,制作了《处罚决定》,到协会当面送达,并取得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协会副会长夏X东签收;同时向驻马店豫南监狱向王X林邮寄,因驻马店豫南监狱退回,2024年9月2日,案件承办人当面向王X林送达,取得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2024年9月11日,申请人向南阳市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缴纳了罚款 2.2万元。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裁量档次为一般,裁量标准为: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 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方城县人民法院已判决责令被告人王X林等3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 2.2万元。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2024年5月27日,案件承办人前往南阳市XXXX协会当面送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现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协会副会长张某、夏X东全程配合且并未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2024年7月24日,案件承办人到驻马店豫南监狱向王X林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做了询问笔录,现场出示了执法证,并告知了可以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王X林不申请回避,询问完毕后王X林签字并按压指印确认。故复议申请所称未提供执法资格证明的程序瑕疵问题也不存在。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复议人的复议请求,维持《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组织申请人阅卷并书面听取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X林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6月,南阳市公安局在案件过程中,向被申请人发送《公安提示函》,侦查发现申请人会长王X林、副会长夏X东、秘书长张X东等人在协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先行收取会费,协会成立后,利用协会名义对部分XX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行为。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排查,依法依规对协会予以处理等。
2023年8月31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3豫XXXX刑初XX号),该判决查明,2015年,公安部、XX运输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XXXXXX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行XXX考前计时培训,达不到相应学时里程的考生无法约考。2018年南阳市XX行业开始施行计时培训系统,因该系统增加了考生训练时间和考试成本,造成考生流失到南阳市周边未施行该培训系统的省市,导致生源减少。2019年7月,经有关部门商定,南阳市暂停计时培训系统的施行。2021年4月,王X林等人筹建南阳市XXXX协会,并以XXXX协会的名义通知南阳地区的XX加入协会,同时要求加入协会的XX签订表格,同意成立XXXX协会、同意恢复考前计时培训系统、同意委托王X林作为办理计时培训业务的委托人。王X林等人对不同意加入协会的XX采用无人机航拍、指使人偷拍等手段,对XX违规行为向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举报,内乡XXXX等多家XX害怕被举报而加入协会,共缴纳会费3万元。2021年8月5日,王X林等人成立南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批准成立南阳市XXXX协会,王X林任会长。2021年11月开始,王X林等人对未加入协会的XXXXXX考场等XX的考前练车行为进行举报。2021年12月13日,XXXXXX负责人牵头组织带有考场的XX与王X林等人进行协商谈判,会议上,王X林等人要求这些XX加入协会、缴纳会费、使用XX公司的计时计程系统才同意不举报这些XX。上述XX认为该系统与原绑定系统相比不具有优势,且加入协会没有实际意义,故不愿意加入协会,也不愿意使用该计时计程系统。王X林等人电话威胁将继续举报这些XX。这些XX害怕被举报,分别缴纳了会费并与XX公司签订了同意使用其系统的运营合同。其他XX因听说王X林对不加入协会的XX采用举报手段,都害怕被举报,也主动要求加入协会。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王X林等人以胁迫等手段共收取了XX会费5.2万元,强迫25家XX与XX公司签订合作运营合同。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王X林、张X东、夏X东利用威胁手段强迫42家XX加入南阳市XX协会接受服务,收取会费5.2万元,同时要求加入协会的XX解除原绑定的计时计程系统,强迫加入协会的XX与自己亲属成立的XX公司签订运营合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对王X林、夏X东、张X东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刑罚。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为由,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取了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银行流水、刑事判决文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于2024年7月24日对会长王X林进行询问,王X林表示对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全部否认。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于8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8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并听取了王X林的陈述申辩意见。
三、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成立后,王X林等人采取胁迫举报手段强制11家XX入会并收取2.2万元会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X林、夏X东、张X东,并处以警告、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同日送达申请人处。2024年9月11日,申请人缴纳罚款。
本机关认为:
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被申请人作为南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主体适格。申请人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为政策宣传、行业自律、理论研究、交流合作,该协会章程第二条载明,本协会是由南阳市XXXXXX培训学校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载明,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全社会服务,为南阳市XX行业服务。申请人登记注册成立后,以向XX、XX部门举报有考场的XX私自在考场内对学员进行培训、强制学员进行模拟缴费等行为作为威胁和手段,强迫11家XX加入协会并与其主管人员关联经营的XX公司签订运营合同,共收取会费2.2万元。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对申请人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被申请人立案后,调取了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王X林、夏X东、张X东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申请人银行流水等,认定申请人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鉴于方城县人民法院已判令退赔各受害人经济损失,故责令申请人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X林、夏X东、张X东,处警告、并处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结果适当。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于8月14日向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听取了申请人会长王X林的陈述申辩,于8月20日作出《处罚决定》,当日送达申请人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立案、处罚前告知等送达程序中,均向申请人会长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留存了现场照片等作为证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向其提供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的证明的事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调取了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取得的笔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以投诉举报为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加入协会的违反章程、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独立调查、程序违法等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关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等事项的复议事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的《南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民罚决〔2024〕第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