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05号

发布时间:2025-01-22来源: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51005

 

    人:X,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XXXXX2774

     址:湖北省XXXXXX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旭生,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服,于202412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12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109以邮寄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举报书,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11日签收,在10月12日将投诉举报材料分送至被申请人处。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在11月15日书面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XXXXX号),在11月27日通过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到向申请人邮寄告知的时间已超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告知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经查询,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共投诉131次,举报117次,其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或接受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普通消费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不会造成申请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增减,即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理应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明案涉产品生产商为XX县XXXX有限公司,商品条码为该公司所有,出品方为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双方签署有销售代理协议,出品方负责销售推广,并未委托生产商生产,不需要在案涉产品外包装使用自己的商品条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不予立案。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接到投诉举报后,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登记,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于10月27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10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因办案人员疏忽未及时送达书面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于11月15日发现后立即整改,于11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反馈给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年109日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书,反映其在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糙米外包装上标注的商品条码是生产商的,被举报人作为委托商应当使用本企业登记注册的商品条码,该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诉求为依法退赔费用。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11日签收后于同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分送至被申请人处办理。被申请人于10月1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于10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于10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11月1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11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11月29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录入系统后,通过平台作出的回复不能确保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且相关线索转办函中注明申请人不能通过平台查看处理情况,请承办单位直接通过电话、短信、邮箱、书面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1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书面告知申请人,期限不符合前述规定,应当确认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五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2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