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04号
申 请 人:刘X群,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2230
住 址: XX县XX镇XX村XX
委托代理人:单X佐,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皇甫光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 沛,市自规局工作人员
陈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部分内容不服,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12月6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XXXXX”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XXXXX”项目的“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或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共计10项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向申请人邮寄了《答复书》,对除第4、5、8项以外的材料予以了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是“未检索到这些项目,无法公开。”申请人认为这些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中应当留存的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10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依申告〔2024〕XX号),于2024年11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作出的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以附件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了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鸟瞰图、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测绘报告竣工地形图、建设工程放验线测量记录册。经查阅档案并检索,未检索到该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各层平面图、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无法公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南阳市XXXX有限公司关于案涉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信息不予公开的回复,说明其申请公开的合同及附图附件因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合法权益不予公开,且当事人不愿公开。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被申请人已在相应网站上公示,被申请人已告知其获取方法。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的内容,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告知应当按要求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适当,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XX”项目的“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或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共计10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收到该申请,于10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通知书》,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答复书》,对申请人及案外人乔某征、李某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合并作出答复。其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提供了第1、6、7、8、9项信息。对第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征求了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对第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申请人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办理,同时提供了查询办理的地址。对第4、5、10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告知申请人经检索不存在。《答复书》于2024年11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11月18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实际保存的信息,而非应当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对“XXXXX”项目报批材料、政府网站等进行了查找检索,向申请人提供了土地招标、拍卖、成交记录等信息,对于未检索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未检索到,无法公开。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征求了第三方意见并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告知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并提供了查询办理的具体地址。被申请人2024年9月14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月17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事项,11月11日作出《答复书》,11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答复书》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XX号)中关于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