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5〕1002号
申 请 人:周X强、张X会、徐 X、李X军、李X召
丁X勰、王X全、李X党、王 X、李 X
徐 X、李X改、赵X一、任X娥、王X莲
杨X国、聂X宝、张 X、邱X献、谢X勋
秦X飞、王X昊、杜X青、王 X、刘X兴
王X华、刘 X、马X敏、冯X山、董X龙
许X九、郭X青、袁X伟、张X东、赵X龙
邓X平、柳X会、郑X生、李X先、邹X伍
赵X宁、张X超、金X会、温 X、王X焕
董X胜、华X锋、赵 X、李 X、梅X景
李X芬、孔 X、宋X粉、靳X荣、王 X
聂X选、程X凯、张X秀、张 X、李 X
李X祥、赵 X、孟 X、李X成、裴 X
冯X明、杨X福、李X成、王 X、孙X霞
耿 X、李 X、王X娜、张 X、王 X
安X改、王X丹、李X果、白X亮、吕X星、杨X义
委托代理人:靳X宇,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查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为由,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10月8日补正后,本机关于10月14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对“XXXX”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一事进行立案登记、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X”项目商品房买受人,该项目开发单位、销售单位为南阳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自申请人购买房屋以来,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为申请人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且不予告知无法办理的具体原因。基于此,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南阳市规划、住建、发改等多部门公开案涉房屋建设的相关审批文件,用以核查项目的合法性。经匹配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回复内容,申请人发现,博泰公司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房屋的违法行为,故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具有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为法定主管单位,应当积极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登记、调查处理,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再进一步受损。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向其递交书面履职申请后,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确定的两个月查处期限内,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书面情况同步至申请人。现被申请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也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关于查处XX公司开发的XXXX项目违法施工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单据也不能显示该邮件邮寄到被申请人处并由被申请人签收。且该项目的查处申请并不在被申请人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人申请查处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且其申请查处的事项已经卧龙区城市管理局、卧龙区住建局、卧龙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多个行政部门处罚,卧龙区城市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函复申请人:卧龙区住建局最早在2014年时就对该项目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2022年由卧龙区综合执法局针对剩余未处罚到位的楼盘进行立案查处,目前XXXX项目已经全部处罚到位,企业已按要求缴纳罚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主张于2024年6月20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单号:12XXXXXXXXX),要求被申请人对XX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邮寄信息显示2024年6月21日,该邮件被“家人,门”代签收。被申请人主张经查找后未收到该邮件。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提供了卧龙区城市管理局2024年6月28日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靳X宇作出《关于对北京XXX律师事务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一事的复函》,告知该代理人,卧龙区城市管理局于2024年6月接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案件移送函,经核查处理,81位申请人申请XXXX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登记、调查处理一事,经查证,该项目系卧龙区XXX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列入南阳市问题楼盘专项整治项目,卧龙区住建局已对该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卧龙区城市综合执法局针对剩余未处罚到位的楼盘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该项目违法行为已经全部处罚到位,企业已按要求缴纳罚款。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案涉项目位于卧龙区,申请人本次反映的行为应当由卧龙区住建部门予以查处。该项目已列入南阳市问题楼盘专项整治项目,卧龙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6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回函已明确告知目前该项目违法行为已经全部处罚到位,企业已按要求缴纳罚款。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住建部门,不具备对案涉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查处的职责,但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作出回应。本案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回复,不能认定为已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后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