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5〕1030号
申 请 人:蒋X刚,男,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XXXXX0554
住 址:湖南省XX县XX村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荣雪,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在南阳市XX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抖音店铺“XXXXX旗舰店”购买了巧克力奶酪爆馅双馅欧包,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配料表存在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于12月28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要求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12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经核查后于2025年1月8日作出《告知单》,并邮寄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终止调解决定及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