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5〕1028号
申 请 人:周X香,女,公民身份号码23XXXXXXXXXXXX5467
住 址:安徽省XX市XX区XXX路XXXX XX栋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在南阳XXX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抖音商城“XXXXXX”店铺购买了树上黄葡萄干,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问题:一是网页宣传新疆吐鲁番葡萄,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但是缺少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必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二是案涉产品有刺鼻的硫磺味;三是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塑料包装袋有明显的塑胶气味;四是商家无法提供案涉产品的原料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产品等级农残等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于12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2025年1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已经对被举报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同时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查纠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