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5〕1003号
申 请 人:王 X,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XXXXXXXXXX8215
住 址:广州市XX区XX街道XXX街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日在南阳XXXX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平台“XXX宠物医院”网店购买了“宠物营养补充剂XXX”,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为饲料批号的产品,被举报人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遂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要求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12月20日收到,经核查后于2025年1月2日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王X您好!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您关于南阳XXXX有限公司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