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5〕1001号
申 请 人:曹X乐,男,公民身份号码13XXXXXXXXXXXX1317
住 址:河北省XX市XXX乡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5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通过南阳市12345热线投诉方式,反映其在南阳市宛城区XXX商贸行开设的拼多多平台网店购买的散装小米没有标签,并且缺斤少两,要求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被申请人接到12345热线转办单后,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人回复:“曹X乐您好!我局收到您关于南阳市宛城区XXX商贸行的12345服务热线承办单,现将处理结果告知如下: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您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合法权益。”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反映其在网店购买的散装小米没有标签认证、缺斤短两,通过12345热线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要求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被申请人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调解、作出调解终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