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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22号

发布时间:2025-05-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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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20251022

 

    人:X虎,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5515

     址:镇平县XX镇X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汪X连,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2025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的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等职责,并对本案进行监督。

申请人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镇平县XX镇XXX村X组有1.2亩承包地,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所在村和村民小组非法收回。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12月21日签收并回复,但至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案涉土地征收程序合法,补偿费用已经支付到位。被申请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审批文件,依法对XX至XX高速公路红线内的占用土地实施征收,并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等进行合理补偿。

1.XX至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镇平段占用土地征收工作,河南省资源厅2021年9月29日下发《关于XX至XX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函》(豫自然资函〔2021〕XXX号)批复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份开始启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作出后,即于2021年11月29日在项目所涉及各村进行张贴公示,并在镇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后于2021年12月30日在各村张贴公示及县政府网站公开了《镇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第XX号)文件。2022年6月29日,国家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XX至XX高速公路(南阳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XXX号)对项目占地作出批复。在正式实施征收前,被申请人又于2022年7月8日在各村张贴公示及县政府网站公开了〔2022〕年第XX号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对该项目红线内的占用土地实施征收并对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等进行补偿。

2.征收决定下发后,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沿线乡镇为本区域土地征收实施单位,XX镇人民政府作为其辖区的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已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以组为单位进行支付,且已足额支付到位。

二、申请人若认为其所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收回其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将所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土地征收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村民自主决定事项,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不宜干涉。如果申请人认为村组决议损害其土地承包财产利益,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且就现状而言,申请人申请的土地标的不存在,被申请人也无法就补偿事宜作出处理。

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侵犯其承包经营权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责令所在村集体改正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系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有权决定土地承包的方式,作为答复人仅具有对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而对于发包方是否有权收回承包土地,以及收回承包土地是否违法没有裁决权力,故无法对侵犯承包经营权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责令改正,及对违法行为查处。

综上,被申请人征收程序合法,且已作出合理补偿,申请人申请事项系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告知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镇平县XX镇XXX村X组村民。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因XX高速路等项目被征收的2.1亩承包经营土地依法进行补偿;对申请人所在村集体侵害申请人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收回申请人上述土地的行为进行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责令XX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的事实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未提交向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因此,申请人与所在村集体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争议处理的范畴。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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