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21号
申 请 人: 梁X倡,男,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XXXX7532
住 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XX镇XX村委X队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 玮、杨振宇,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为由,于2025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南阳市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阿里巴巴店铺售卖的枕头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和售卖三无产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于3月18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投诉的任何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接全国12315平台投诉工单(编号:21XXXXXXXXXXXXXXXXXX1695),2025年3月26日做出投诉受理决定并通过手机(150****5668)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行为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被申请人仍未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2月9日,2025年2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展开多次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均为180****3904,在2025年3月18日再次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中,申请人提供网购记录,显示收货人为梁X倡,联系方式为180****3904。因此180****3904是申请人有效联系方式。因申请人2025年3月18日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为座机0777-54***92无法接受书面回复,因此被申请人告知到手机号180****3904。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作出投诉受理决定行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事实理由没有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市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阿里巴巴店铺售卖的枕头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和售卖三无产品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3月18日签收后于3月26日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因申请人预留联系方式为座机,遂于同日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提交的购买订单中显示的申请人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3月26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2日